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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重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6年7月2日)。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照本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