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按照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公开,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2号,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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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 公示名称 | 阅读 | 公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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