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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厦门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加强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厦环大气〔2022〕15号)文件精神,要求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企业每个季度应对其环保设施运行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报告在网上公示。现将我司的企业自查表进行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