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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港社区服务中心和幼儿园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

公示时间:2022-05-1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要求:“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及《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6〕31 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闽 政〔2016〕45号)、《厦门市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厦府〔2016〕405号)、《关于保障工业企业场地再开发利用环境安全的通知》》(环发〔2012〕140 号)、《福建省污染地块开发利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文件要求,属于拟收回、收储土地使用权的,已收回、收储土地使用权的工业用地,应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开展土壤环境状况初步调查评估,以了解目前场地环境状况,避免场地遗留污染物造成环境污染和经济损失,预防和控制用地再开发利用过程中对环境和未来接触人群的身体健康造成影响。

本地块拟变更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机关团体用地(A1),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教育用地/其他服务设施用地/幼儿园(A3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要求:“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应该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为了解新港社区服务中心和幼儿园的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受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政府湖里街道办事处的委托,福建省环安检测评价有限公司承担了新港社区服务中心和幼儿园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现将该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时间:2022-05-17至 2022-06-08。

链接:https://pan.baidu.com/s/1K-3N-D6Nwouf3x7JjBnE3A?pwd=k9uy 

提取码:k9u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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